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並無在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的定義。選管會重申,現行法例已列明,候選人可以包括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曾經公開宣佈有意參選的人,選管會只是在建議指引中,提醒有意參選的人,避免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任何人如果對計算選舉開支有疑問,應該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如果認為有需要修例,可以向政府反映,選管會無意、亦無權改變候選人的定義。
不同黨派的人士早前質疑選管會在建議指引中,對候選人的定義有新的演繹,令參加初選或協調機制,準備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人,可能已經要開始計算選舉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