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議員就財政預算案的質詢時表示,過去五個年度國家商務部和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子公司,在香港共購買78個物業,分別位於南區、東區、中西區、沙田區、九龍城區和觀塘區,獲豁免繳付1.559億元印花稅稅款。其中上個年度,中央駐港機構的子公司就購買了22個物業,毋須繳付8040萬元印花稅稅款。
當局表示,根據法例,中央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毋須繳付印花稅,香港回歸前,英國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也有相同的豁免。至於中央駐港機構的子公司,法例就無直接提供豁免,但行政長官可以根據法例豁免徵收印花稅,為保持一致性,政府會豁免中央駐港機構和他們的子公司購買物業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