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就《禁止蒙面規例》被裁定違憲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裁定政府部份上訴得直。法官在判詞中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進行緊急立法,否則法律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特首亦會被剝削權力,無法制定必要的緊急情況規例,以作出迅速、靈活和充分的應對。至於「反蒙面法」具體條文上,上訴庭裁定「反蒙面法」只有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禁止蒙面的條文屬合憲;而在合法集會和遊行,禁止蒙面的規定屬違憲;而「反蒙面法」賦權警方可以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同樣屬違憲。

上訴庭指出,當局有權規管合法集結安全及和平地進行,在集會被暴力或擾亂秩序的行爲騎劫時,亦有權解散集會,因此當局並無理據進一步以《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的部份條文,限制合法公眾集結或遊行。而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已經有權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以表露有關人士的身份,認為《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授予的權力更加廣泛,包括可以暫時限制自由和干擾他人私隱,認為這種廣泛和不受限制的權力,構成任意干擾基本權利,是抵觸法律應提供恰當保障的理念,屬於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