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中聯辦並非中央的部門在香港成立的機構,而是中央在香港設立的部門,因此技術上《基本法》第22條第2款並不適用於中聯辦,但他認為社會毋須糾纏於技術細節,更核心的問題在於港澳辦和中聯辦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停擺的問題發聲是否構成干預,而他認為內會在議員拉布下未能選出主席,令立法會的功能癱瘓,是非常嚴重的憲制危機,屬史無前例,相信任何法庭都會認為兩辦發聲,並不構成干預。

陳弘毅又表示,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到2000年才改名,因此中聯辦的法律地位問題複雜,並不如在回歸後才成立的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軍般明朗,相信當局過去亦未有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