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男子去年9月在示威期間,將國旗丟入垃圾桶和水池,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在高等法院改判20日監禁。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在裁決時指,國旗象徵國家尊嚴,被告當時在人群集中的地方,以多種方式侮辱國旗,案情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為8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令,再減為20日。

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示威期間,有人將大會堂外的國旗扯下放在廣場中庭,供多人踐踏及抛擲。涉案男子事後被捕,警誡下承認曾抛高國旗,將國旗丟入垃圾桶及水池。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初犯及認罪,判處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