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報告檢視去年6月12日,即是立法會原訂就《逃犯條例》二讀當日的示威活動,指當日下午警方把情況定性為暴動,留意到警方內部指引,並無提及在何種情況下會宣稱為暴動,以及誰人有權作出有關宣稱等。報告認為警方應制定明確指引和準則,並訂明當事件被宣稱為暴動時,前線警務人員可以採取甚麼行動、如何區分暴徒,以及在暴動情況下可使用的武力程度和武器等 。

報告又指,當日大量示威者在清晨便出現,使警方有些措手不及 ,是沒有充分預期到示威者大規模動員的能力,建議警方檢討收集、評估和運用情報的能力,以及檢討未來採取低對抗性策略,來保護立法會等公共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