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保就業計劃的執行細節,如果僱主申領補貼的月份,有支薪的僱員人數少於今年3月,僱主需要向政府交罰款,罰款會按僱員減幅計算,並按3月份的僱員規模累進,公司規模愈大,罰款比率愈高;而如果僱主在補貼期間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同一月份工資,政府亦會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額。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強調,只要僱主在3月31日前,有為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就符合資格。他又指,僱主可以選取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其中一個月份的工資開支,計算補貼,強調這些數據已經是「歷史的一部份」,因此僱主不能因應計劃在薪酬和人手上作出調整。他又指,初步構思下一期的工資補貼,亦會要求僱主選取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其中一個月的數據,作為計劃基礎,細節會視乎今次推行的經驗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