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810億元「保就業計劃」的執行細節,如果僱主申領補貼的月份,有支薪的僱員人數少於今年3月,僱主需要向政府交罰款,會按僱員規模累進,但罰款額不會多過僱主取得的津貼8成,假設一間公司3月份聘請1000人,申請500萬元補貼,僱主無按承諾「保就業」,6月份裁員100人,需要罰款40萬元,變相仍然可以取得政府460萬元補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是要考慮到人手自然流失的情況,例如員工做得不開心離職,在制度設計上不會檢視員工流失的原因。

計劃下,只要僱主的補貼全部用於支薪,政府就不會取回補貼額,變相僱主大幅減薪仍可以取足補貼。羅致光解釋,計劃無法考慮各行業的營運情況,他舉例,如果企業因為行業環境減薪一半,取津貼後理應可以回復全薪出糧,但若果僱主取得政府補貼後繼續只支半薪,在市場機制下,不忿氣的僱員工流向願意支全薪的良好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