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報名參加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的劉小麗,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她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裁定劉小麗勝訴,現任議員陳凱欣非妥為當選。選舉主任郭偉勳及陳凱欣一方,要向劉小麗支付訟費。

判辭指,今次案件與周庭選舉呈請案無異,選舉主任必須讓參選人有合理機會作出回應,強調參選權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不論選舉主任決定是否正確,但他當時未有讓劉小麗就裁定她提名無效的資料,作出回應,補選過程明顯有重大不當,但如何合理判定選舉主任裁定劉小麗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是否正確,不是法庭今次的關注;法庭亦無裁定,過程中選舉主任有否出錯。判辭又認為,選舉主任以劉小麗在立法會宣誓無效,推斷她未能符合參選的憲制要求,是欠缺法理支持和不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