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審議訂立香港國安法,禁止在香港顛覆及分裂國家等四類行為。港大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對於香港國安法內,顛覆及分裂國家的定義,可以參考2003年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條例草案,作為討論的起點,他不認為中央會直接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標準直接引入本港,否則只要將內地現行法律放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就可,不用特地為本港起草另一條法律。
陳弘毅說,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說法,香港國安法將來主要由本港執法人員及法院執法,如果中央在港設立相關機構,相信地位會與現時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