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回應全國人大將審議在香港設立國安法的決定,提出四點憂慮,指《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律政司晚上回應指,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權制定法律;而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不在特區的自治範圍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及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有關法律屬《基本法》18條下,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23條,特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律政司指,港區國家安全法的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