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全國人大修改「港區國安法」草案,將原文提及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本台節目表示,「行為」屬於主動性質,有需要做一些事情才受到影響,但「活動」定義比「行為」更廣闊,如果一些團體舉辦活動,有人並非參與只是在場觀察,亦可能受影響,形容情況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