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發表文章,指推行港區國安法,國安機關需在香港「紮營」。文章指,中央維護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認為在香港國家安全領域不僅要設防,還要紮營,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必要有效手段。
文章解釋正式草案所作的兩處改動,包括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後面加上「活動」二字,是讓立法涵蓋範圍更加精準,由個人行為到組織活動,警告不要有僥倖心理;而在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中,刪去「推廣」二字,是增添要落實的態度。文章強調,港區國安法的出現,既沒有修改基本法,也沒有取代或廢除基本法第2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