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社民連黃浩銘就判囚3個月以上、5年不得參選的司法覆核敗訴。判辭指,立法機關可以明確規定,被判囚的人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選舉的不得參選期,問題是限期是否合理,但是否合理,不是精確的科學問題,而是主要的價值判斷問題,除非限期完全不合理,否則法院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限期應該由立法機關決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