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社民連黃浩銘就判囚3個月以上、5年不得參選的司法覆核敗訴,需支付訟費。判辭指,立法機關可以明確規定,被判囚的人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選舉的不得參選期,問題是限期是否合理,但是否合理,不是精確的科學問題,而是主要的價值判斷問題,除非限期完全不合理,否則法院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限期應該由立法機關決定更好。
黃浩銘對判決表示遺憾,但不意外,認為立法會建制派過半,不可能修改禁選期,又指禁選期達5年,橫跨兩屆立法會選舉,即是8年不能參選,將會研究是否上訴。因佔中案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的社福界議員邵家臻指,判決等同剝奪選民的權利,在議員任期完之前,會繼續履行議員的工作,相信離開後會有更大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