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發表初步意見,表示明白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權決定及訂立維國家安全的法例,並懇切要求立法程序具透明度,充份考慮港人意見。律師會提出,港區國安法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訂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在涉及法院聆訊程序上,律師會認為法例訂明的罪行必須沒有追溯力、應該公開審訊,以陪審團形式進行,不應另設法庭或以國籍作為指派法官的標準。律師會又認為,日後在港成立的國家安全機構,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院管轄。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對律師會的意見感到遺憾,認為律師會忽視重要憲法原則,指基本法訂明本港立法工作由立法會決定,批評律師會對人大繞過立法會、中央干涉香港內部事務,以及可能在本港設立國安機構欣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