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對港區國安法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容許被告有權選擇在高等法院有陪審團情況下審訊。大律師公會指,港區國安法不應有追溯力;不應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需列明那些行為將被禁止,以及有關的犯罪意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就審理的法律程序發出實務指示;香港法院對港區國安法,應有解釋和應用的全面完整司法管轄權等。
大律師公會指,對港區國安法的疑慮尚未釋除,包括中央政府可能在香港設立國安機構,強調必須遵照基本法22 條規定,國安機關人員須要遵守香港法律,不應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權。由於港區國安法旨在填補現行特區法律的真空,應在特區自行為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