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亞太法律協會研討會上表示,在一般民主社會或民主國家,如果涉及國家機密的審訊,不公開審訊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準則。湯家驊認同港區國家法要設立專門法庭審訊,但要按照本港的制度成立,亦不應因為膚色、護照判斷法官是否公平審訊。湯家驊又將港區國安法比喻為藤條,形容要將小朋友教好,不能夠單靠藤條,還要有波板糖,訂立港區國安法不足以改變香港形勢,還要循循善誘,讓香港人二次回歸。

湯家驊指,國際人權公約訂明一般刑法不應該有追溯力,如港區國安法設追溯期,或違反公約及基本法,但他指如果一個人在立法通過的前後持續進行犯法行為,日後在舉證他的犯罪意圖時,法庭可以考慮立法前的行為,形容是證據而非刑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