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發表網誌,指香港成立強積金,及在有「對沖」機制下,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被削弱,失業保障便「對沖」退休保障,如果考慮香港是否應成立失業保險,便要一併考慮遣散費的調整,長期服務金的存廢,及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
羅致光表示,在失業保險制度下,僱主解僱員工少些「罪惡感」,形容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僱主將企業社會責任推回給社會,又指僱員不急於即時搵工,回到勞動巿場的壓力較低,從整體經濟及勞工供應上便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他指,失業保險的利弊,除了考慮本身設計,亦要考慮與其他相關社會制度的關係、整體經濟、勞工巿場生態、僱主與僱員在僱傭關係上的行為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