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在本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屬於刑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條文必須寫得很細緻,清楚予市民及執法者知道甚麼元素會構成刑事責任,不能夠只提及抽象的原則,否則會限制言論、新聞及學術自由。他舉例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必須有武力或鼓吹武力的元素,行為的嚴重性是足以達至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否則其他較輕微的行為,只牽涉治安問題;至於六四燭光晚會等和平集會,參與人士只是叫「推翻一黨專政」的口號,不應該構成顛覆或分裂國家。
陳文敏又表示,根據基本法附件三的原則,港區國安法屬國防、外交範圍,是香港法院管轄範圍以外事務,應列明案件由本地法院審理,並以普通法原則解讀法例,他亦希望中央參考大律師公會意見,當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時,中央才行使釋法權,達至自我約束。陳文敏又不同意法院要成立一個專門法庭,專責審理國家安全的案件,認為會令市民失去對法治的信心,有審訊不公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