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深圳出席研討會時表示,中央要保留權力,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的危害國安案件,相信中央需要管轄的案件將是少之又少,他說,中央不會取代特區機關的責任,亦不會影響香港的獨立執法及司法權,而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在於特區,執法及司法等主要工作應由特區完成;中央在港維護國安的機構,應當與特區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出席同一研討會的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說,中央在香港國安問題上,不但有立法權,亦有必要、有限度的執法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他又指,以普通法和大陸法差異,及高度自治為理由,排斥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法權的觀點,值得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