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1800多萬元人民幣,在江蘇常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款150萬元,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利息,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項俊波在2005年至17年,利用擔任人民銀行副行長、農業銀行行長及保監會主席職權,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及職務晉升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法院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全部追繳,酌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