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細節,草案分成6章,第一章列明中央及特區政府的責任,指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安事務有根本責任,而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又指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條文又指,特區政府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應依據有關法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執法及司法機關就應切實執行有關法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另一章節就提到,香港應遵循重要法治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包括要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以及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而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應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都假定無罪,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等訴訟權,如果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