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會作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草案其中一章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職責,指香港特區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維護國安的事務,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及問題。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以及特首辦主任;委員會下設有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人選要由特首提名,並由中央任命。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要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制定維護國安政策,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有關重點工作及重大行動;而委員會將設有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履行委員會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警務處設立的維護國安部門,將配備執法力量;至於律政司設立專責部門,將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和相關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