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構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行使管轄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所指的「特定情況」是基本法第18條列明的緊急狀態,包括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大規模動亂,不認為去年的反修例風波屬於有關情況,因為本港警方及法院有能力處理。至於草案列明,香港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陳弘毅相信是考慮到外籍法官可否處理相關案件的爭議,但認為問題不大,因為本港所有法官應當符合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
對於草案附則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陳弘毅認為,不等於香港法院無權解釋港區國安法,只要法律條文寫得夠清晰,不存在灰色地帶,就不需要人大常委釋法。被問到是否代表港區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陳弘毅表示,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手中,港區國安法會否與基本法牴觸,由中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