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內地法律的法律專家組織的「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指,訂立港區國安法後,由行政長官指定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是特首職責範圍內的事,並無損司法獨立。關注組製作有關立法的小冊子,解釋指特首並非就某一宗具體案件,選擇主審官,而且規定亦未有限制法官國籍,是充分體現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至於為何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關注組舉例指,涉及外國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的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單靠特區的力量是難以查清和辦理,當本地執法力量難以處理情形時,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