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再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發表意見,指行政長官可指定法官處理國安犯罪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律師會指指定法官程序,將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做法及產生的觀感會損害司法獨立。律師會指行政長官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時,慣例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行事,港區國安法應依循同一慣例。
律師會又指,內地當局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似乎表示香港居民可能受本港法院以外司法程序管轄,產生公平審訊權等基本人權,是否可獲妥善保障的疑問,當局須盡快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