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回應有關中央對國安案件保留管轄權,是指《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發生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動亂,而動亂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緊急狀態,中央就會行使管轄權。他相信,在這種情況下,駐港的內地國安人員會直接行使執法權、逮捕權或調查案件的權力,但駐港國安公署的主要角色,是與特區政府建立聯繫,通過合作確保維護國安的工作有效實施,以及負責收集情報。
陳弘毅接受深圳衛視訪問時又說,港區國安法授權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專責處理相關案件,與司法獨立無關,因為所有香港法官都是特首任命,草案說明提出的做法,是特首從現有法官中任命部份人,成為有資格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主要考慮未必所有法官都適合審理有關案件,例如有些是外籍法官,有些是專門擅長民商法,而不是刑事法,但並不表示由特首就每宗國安案件,特別指定由哪一個法官審理,特首只是任命一批法官組成名單。陳弘毅又說,國安法是中央制定的法律,與立法會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屬於不同層次的法律,即使將來23條立法,都不能改變或者修改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