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大陸法較普通法簡要,不會鉅細無遺列出所有行為,但會將刑罰分級,認為如果「港區國安法」按案件嚴重程度,分別處以量刑起點為3年、5年或10年監禁,與內地國安法量刑起點好接近。他又指,大陸法除了定出量刑起點外,亦容許法官在審理情節輕微案件時,可以有空間將刑期減至少於量刑起點。
宋小莊指,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以行使對港管轄權,但管轄權定義要由條文解釋,如果條文不清晰需要要人大常委會解釋。他認為,大部分涉及國安案件日後仍在香港審理,但如果案件太特殊,不肯定會否移送內地,由內地最高法院審理,一般移送內地審理的案件不會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