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佈港區國安法條文,除了特定情形之外,香港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執行等訴訟程序,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國家機密、公共秩序等情形,就不宜公開審理,將會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一律公開宣佈。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團和家人安全等理由,發出指示毋須陪審團審理,如果審訊無陪審團,就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案件。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時有需要認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時,亦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特首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法例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或被告不會繼續實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保釋。特首應當從裁判官、法官、暫委法官和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人,處理國安案件,特首要事先徵詢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如獲指定的法官言行危害國家安全,將要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