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當中,四項罪名最高均可判處無期徒刑。分裂國家罪指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改變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推翻、破壞中國根本制度、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破壞香港政府機關場所設施,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兩項罪名的違法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犯罪的,情節嚴重處5至10年徒刑;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恐怖活動罪就指為脅迫中央、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或易燃易爆設備,或干擾公共服務電子系統等即屬違法。違法者如令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處3至10年有期徒刑;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亦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參加者或為組織提供支援的人,亦可判處最高10年以下徒刑。

勾結外國勢力方面,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的情報、請求或支援外部勢力對中國發動戰爭,嚴重阻撓香港或中央政府制定及執行法律政策、操縱香港選舉、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等敵對行動,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罪行重大可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3至1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