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條文定明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負責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及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及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條文定明,公署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人及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亦應遵守香港法律,依法接受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公署並應加強與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及協同,並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及行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