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已在晚上11時起生效。條文列明,在3種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3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相關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及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執法及司法機關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區具法律效力。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從。
疑犯人自被駐港國安公署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疑犯或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審判的權利。任何人如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