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中央將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條例列明,公署及署方人員在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公署證件的人員及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須在公署依法履行職責時,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要依法制止並追究責任。公署及署方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