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列明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可以在獲行政長官批准下,對有合理懷疑的涉案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法例亦指明,警方可以搜查可能存在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船、飛機等地方和電子設備,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也可以凍結案件相關的財產,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和充公,亦可以要求外國和境外政治性組織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等。
法例列明,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負有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