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訂明,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同時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列席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政策等,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法例又要求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