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刊憲,並已在昨晚11時起生效,條文列明四項罪名,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都可判處終身監禁。在3種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相關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及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條文第39條列明,港區國安法施行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內地專家解釋,即不具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