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列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人員及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扣押;如果有香港部門妨礙公署,要追究責任。公署及署方人員都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公署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條文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香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香港警方執法方面,條文指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獲得行政長官批准下,可以截取通訊、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車船、飛機等地方和電子設備、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凍結及充公財產等,亦可要求外國和境外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