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中,四項罪名最高都可判處無期徒刑。其中分裂國家罪,是指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非法改變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推翻、破壞中國根本制度、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攻擊、破壞香港政府機關場所設施,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

恐怖活動罪就指為脅迫中央、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或易燃易爆設備,或嚴重干擾公共服務電子系統等即屬違法。勾結外國勢力方面,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的情報、請求或支援外部勢力對中國發動戰爭,嚴重阻撓香港或中央政府制定及執行法律政策、操縱香港選舉、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等敵對行動,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