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條文根本無定義「國家安全」,仍存在很多疑問,例如條文提及以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當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幾乎是涵蓋任何手段,舉例提供資金和物資等,都可能構成罪行,反問部分店舖向示威者提供食物及飲品等,又是否算違法。
葉巧琦又擔心,條文會影響正常的國際交流,憂慮港人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會有問題。她表示,日後成立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信息不會公開,作出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是完全無透明度,而國安法條文公開前並無經過諮詢,認為社會要廣泛討論,才知道條文對各界的實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