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港區國安法」規定中央可在3種情形下行使對案件的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經批准後,會逮捕嫌疑人,至於後續的起訴和審判,就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中央和特區未來會各自形式執法、司法隊伍,實行由偵查到刑法執行的一條龍的管轄,分工明確。他表示,有關安排是考慮到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不同,兩地機構只能執行各自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警方、檢控人員或法官執行內地法律,或要求內地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是不可能,因為人員不了解有關法律,亦有可能造成司法管轄的衝突和混亂。

張曉明在北京出席記者會介紹法例時又指,駐港國安公署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管,法例定明公署人員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是由於公署行使的權力已超出香港自治權範圍,加上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香港機構不能管完全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