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駐港國安公署依據全國人大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設立,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因此不同於基本法22條中涉及的中央各部門派駐香港機構,強調二者不是一回事。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當地管轄,是為了保證執行職務的權力,查辦的案件可能涉及國家秘密,不受當地管轄合情合理,做法是參考駐軍法和國際做法,又以美國為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系,有些事情州也是不能干預聯邦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