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記者會上,解釋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他指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不存在犯罪問題,只有「相互串通幹壞事」才算是犯罪,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有明確規定。
至於引發對香港及中央的「憎恨」,張曉明指同樣一般的憎恨是可以,如果憎恨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是犯法,例如去年反修例運動中,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人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就構成犯罪,又或者遊說外國制裁港府及中央等等,他又指「憎恨」的定義在香港的刑時罪行條例第9條有解釋, 證明中央立法時有考慮到香港法例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