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本台節目表示,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充滿內地社會主義特色,包括法律用語等,都與本港一向採用的普通法概念有點不同。他指,條文設計在很多方面,都限制香港法院的權力,例如香港法院無權過問駐港國安機構的部份工作;而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任期只有一年,亦與本港現時對司法獨立的保障背道而馳。他說,若果被指定的法官,作出了中央認為不對的決定,例如讓涉案人保釋,明年就可能不獲指派處理國安案件,變相令法官不能無畏無懼、按對法律及證據的認知去處理案件。

張達明又舉例指,在法律效力範圍方面,即使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是在中國境內發生,中央都可以行使域外管轄權,加上條例同樣適用於外藉人士,除非涉案人士終身不踏足中國,否則可能即使是經香港轉機,都有機會被捕,意味法例是適用於全球人,認為條文是旨在發揮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