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列明,在特定情形下,經香港特區或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由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這些特定情形意味香港會出現困難局面和重大現實威脅,形容中央不願意看到,但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各種風險因素。

沈春耀又說,即使中央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執法起訴等程序,都受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強調安排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以及中央對特區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是為了避免香港出現一些嚴重的緊急狀態,並以「低強度」方式,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