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種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涉及提請中央政府的程序,形容是制度保障,做到萬無一失。她指,國家安全案件不但涉及香港,亦涉及複雜的國際形勢,可能超越港府可以處理,例如涉及外國一些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等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只靠特區的力量是難以查清和辦理;或當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時,提請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避免出現基本法第18條指,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更嚴厲的做法。
保安局長李家超指,如果香港被人高度滲透,對辦案人士失去信心,可能提請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但認為是萬中無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