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無條文針對藏有或展示標語,以及高叫口號,現時不可以一概而論,指法例第21條列明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屬於犯罪,而分裂國家行為有準確描述,認為純粹是標語上煽動性字眼,未必一定是煽動他人作出有關行為。被問到日後是否不可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陳弘毅認為是灰色地帶,希望律政司成立相關負責部門後,詳細研究條文,制定一套合理檢控準則,不可以由警方單方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