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29條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憎恨」字眼不是新概念,但《港區國安法》列明要以非法方式,認為發表文章等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並非觸犯法例。他指,即使以非法集會第29條前半段,即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等行為才屬犯罪。他認為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指去年反修例運動中,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人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就構成犯罪的說法,只是滿足條例的後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