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特區政府要檢討及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透過本地立法配合,明確規定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是否不能夠參選,或者不能參選的時效性。他解釋說,違反國安法的罪行「可大可小」,如果是判社會服務令,不可能20年內都不能參選;相反如果判監10年,就可能要規定一段長時間喪失參選資格。

至於條例效力範圍廣,陳弘毅指,國際社會並不會對違反國安法等政治罪行展開引渡程序,認為本港執法機構,不會輕易拘捕或檢控在外國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他又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司法獨立,本港法院的根本權力並無改變,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例有最終解釋權,但若不涉及國家重大原則及利益,人大常委會不會輕易動用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