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港區國安法中列明,行政長官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的問題發聲明,提到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指定法官及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將會來自司法機構中,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而指定法官與所有法官一樣,任命必須根據他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強調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
馬道立又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指定若干名法官後,並不意味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而在考慮是否適合獲指定時,要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